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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社 – 2013年12月16日 下午10:11

(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6日電)國健署今天表示,衛福部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法規會,將在103年1月3日開會討論,草案內容包括代理孕母需有中華民國國籍、曾生育過、不能提供卵子、限生育次數。

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「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法案詢答,不過只有委員提出的兩個版本,卻沒有衛福部的版本。

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指出,代孕生殖法在民國93年提出,經過5年多的討論以專法規定,並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,但是拖到現在整個草案延宕9年,衛福部版本至今仍無定論,完全看不到主管機關角色。

民進黨籍立委趙天麟說,多元成家、同志婚姻都在討論,而代理孕母議題在過去政府、民間等團體都討論的很成熟,但仍看不到主管機關、政府的立場。立委陳節如說,代理孕母討論8年後,但是國家的共識仍不成熟。

衛福部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理孕母,透過人工生殖法修正納入,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。

國健署署長邱淑媞表示,衛生福利部「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版本已經送到法規會,部分內容包括代孕者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(包括歸化後取得國籍者)、曾生育、孕母有反悔權(即懷孕24週內可反悔)、限定年齡、限定次數。

為避免成為富人專利或是買賣交易,邱淑媞指出,開放代理孕母的宗旨是互助,代孕是無償的,未來將可能規定上限,同時孕母對於自己的身體仍有自主權。

在親子關係部分,邱淑媞說,代理孕母不能提供卵子,也就是與孩子並無血緣關係,寶寶屬於委託者夫妻,若委託者離異或放棄委託關係,孕母則有優先領養權,若無法領養則由政府協助。

邱淑媞指出,衛福部版本已在法規會,將在103年1月3日開會討論,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討論並進行性別影響評估,希望在幾個月內可以送到立法院審理。10212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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